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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0执11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綦江县富源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余维述蒋方琴等追偿权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綦江县富源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余孟宏,余维述,涂天建,蒋方琴,重庆渝鹏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0执11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綦江县富源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虹桥路26号,证件号码79073251-2。法定代表人苟晓,董事长。被执行人余孟宏,男,1979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执行人余维述,男,195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执行人涂天建,男,195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执行人蒋方琴,女,1980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执行人重庆渝鹏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篆塘镇陶家村,证件号码74749587-3。法定代表人余孟宏,该公司董事长。关于綦江县富源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余孟宏、余维述、涂天建、重庆渝鹏玻璃有限公司和蒋方琴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綦法民初字第032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等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义务。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了重庆渝鹏玻璃有限公司厂房及生产设备等财产。另查,除查封的财产外,其他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再查明,当地政府为解决该公司原职工工资及银行贷款等清偿事宜,已将公司租赁他人经营,收取的租金由当地政府负责监管支付,分期优先清偿原职工工资。申请人鉴于此情况,申请本院暂缓执行。本案经评议,同意申请人意见。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渝0110执119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翼审判员 陈 晓审判员 郭云雨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 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