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5民初8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5民初862号原告:陈某某,女,198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马某某,男,197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吕世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马某某外出务工,地址不详,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饶云超审 判 员 梅 杰人民陪审员 马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威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