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枣刑执字第5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王玉聚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玉聚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枣刑执字第523号罪犯王玉聚,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〇年十一月七日作出(2000)青刑初字第1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玉聚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〇三年三月二十六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鲁刑执字���30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二〇〇七年一月十一日,本院作出(2006)枣刑执字第178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本院作出(2012)枣刑执字第140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九个月;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本院作出(2013)枣刑执字第244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八个月;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本院作出(2015)枣刑执字第30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6年3月29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王玉聚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二次,被评为2014年度和2015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王玉聚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法制、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10月至2016年2月间,获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二次,被评为2014年度和2015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各一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王玉聚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该犯受警告处分和禁闭处分各一次;该犯原判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现已履行罚金15000元。2016年1月28日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司法局出具了调查评估意见书,评估意见为: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影响,建议适用社区矫正。本院认为,���犯王玉聚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构出具了调查评估意见,符合假释条件。该犯受警告处分和禁闭处分各一次,假释时应从严;该犯原判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现已履行罚金一万五千元,达到30%,假释时可酌情从宽。综合以上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玉聚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7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代理审判员 李 帅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