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5执233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8-06-12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与周步军、胡元西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周步军,胡元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5执2336-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汾江南路206号财富大厦A座10、11层。负责人唐继国。委托代理人彭浩祥,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周步军,男,1991年2月18日出生,住英德市。被执行人:胡元西,男,1989年8月6日出生,住英德市。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周步军、胡元西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佛南法民二初字第70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被执行人周步军、胡元西确认拖欠申请执行人的款项45872元;两被执行人定于2014年12月28日前支付9872元、余款36000元定于2015年1月至2016年6月每月28日前支付20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辖区内的银行、房产、土地、车辆、工商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5执233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白炳辉执行员 董留忠执行员 杨风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潘德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