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726执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2
案件名称
新巴尔虎左旗玛拉沁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孟克吉日嘎拉、乌日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巴尔虎左旗玛拉沁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孟克吉日嘎拉,乌日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726执55号申请执行人新巴尔虎左旗玛拉沁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内蒙古自治区新左旗。法定代表人郝永平,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宋海燕,内蒙古智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孟克吉日嘎拉,男,1976年4月4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被执行人乌日娜,女,1979年5月3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新巴尔虎左旗玛拉沁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孟克吉日嘎拉、乌日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新左民初字第40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孟克吉日嘎拉禁牧款收入,直至扣完47275元及执行费609.1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新左初字第401号民事判决书的强制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阿日 斯楞审 判 员 哈 申代理审判员 格日乐图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