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4刑初3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吴让军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让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04刑初384号公诉机关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让军,男,1989年8月7日出生于四川省巴中市,户籍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公诉机关以成锦检公诉刑诉[2016]3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让军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周欢出席法庭,被告人吴让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月2日14时许,被告人吴让军在成都市锦江区春熙路西段周围,趁人不被之机,先后对4名行人实施扒窃,作案四次:1、在春熙路西段“尚都美食城”附近街面,将被害人郑某娟放在外套包内的一部“苹果”牌5S手机(鉴定价格为620元)盗走。2、在春熙路西段“以纯”专卖店内,将李某放在右边衣兜里的一部“酷派”牌N0TE3手机(鉴定价格为623元)盗走。3、在春熙路西段“尚都服饰”附近街道,将被害人赵某放在左边衣兜里的一部“魅族”牌MX5手机(鉴定价格为1564元)盗走。4、在春熙路西段“其乐锅盔”店旁,将被害人刘某放在右边衣兜里的一部“魅族”牌M2手机(鉴定价格为743元)盗走,后在逃离现场时被抓获。另查明,被告人吴让军2005年5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8年12月刑满释放;2013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11月刑满释放;2014年11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5年5月28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被告人吴让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被告人的户籍信息及辨认材料,被告人的前科材料,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被告人指认赃物的照片,证人王某、吴某、景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害人郑某李某、刘某、赵某的陈述,被告人吴让军的供述,成都市锦江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锦价鉴[2016]7、8、9、11号价格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让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让军犯盗窃罪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吴让军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虽不能立即如实供述其罪行,但在公安机关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之后能承认其犯罪事实并当庭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本院综合本案实际情况予以考虑。据此,为了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条文全文附后)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让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3日起至2017年1月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春雨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曾 彬附:本判决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