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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03民初3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杨树田诉四平市海正挂车物贸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树田,四平市海正挂车物贸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03民初370号原告:杨树田,住四平市。被告:四平市海正挂车物贸公司。住所:四平市铁东区山门镇老城村。法定代表人:于长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树田与被告四平市海正挂车物贸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树田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告诉主体错误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四平市海正挂车物贸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树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树田撤回对被告四平市海正挂车物贸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树田负担。审判员 刘 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玉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