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察后执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梁燕申请被执行人高鹏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燕,高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察后执字第188号申请执行人梁燕,女,汉族,1990年5月12日出生(,住所地察右后旗白镇。被执行人高鹏,男,蒙古族,1984年6月19日出生,住所地察右后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燕申请被执行人高鹏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高鹏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察右后旗人民法院(2015)察后民初字第3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树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