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501执2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蒋丽芬与刘颖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个旧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个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丽芬,刘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501执288号申请人蒋丽芬,女,1968年4月8日生,傣族,个体工商户,住个旧市。委托代理人李凌,云南李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刘颖,女,1978年12月21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个旧市。申请人蒋丽芬与被执行人刘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作出的(2015)个民二初字第6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蒋丽芬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人蒋丽芬申请执行案款计人民币13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人民币4070元,共计人民币13407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颖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且同意保留债权,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云2501执288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执行费人民币1911元,由被执行人刘颖交纳(未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审 判 长 余亚娟审 判 员 李京平代理审判员 唐文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肖万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