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民初字第14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左军与滨海忠仙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军,滨海忠仙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民初字第1448号原告左军,男,34岁。委托代理人仲伟兵,江苏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滨海忠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滨海县东坎镇阜东南路东侧阜东停车场综合楼***室。法定代表人陈仙水,该公司经理。原告左军与被告滨海忠仙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左军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408元,减半收取20704元,由原告左军承担。审 判 长 杨 黎人民陪审员 刘志祥人民陪审员 孙昌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于爱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