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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刑更2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杨连东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连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刑更268号罪犯杨连东,男,198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内蒙古呼和浩特市。现在内蒙古伊金霍洛监狱服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14日作出(2007)呼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杨连东犯抢劫、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未缴纳)。杨连东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13日以(2008)内刑一终字第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7月21日交付执行。本院于2010年11月2日、2012年2月20日、2014年3月25日分别作出裁定,将其刑罚共减去有期徒刑四年零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刑罚执行机关内蒙古伊金霍洛监狱以该犯在服刑中悔改表现突出为由,于2016年3月22日提出减刑一年零二个月的建议,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审核同意,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立案,4月22日至26日予以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伊金霍洛监狱认为,罪犯杨连东在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教,听从指挥。在生产劳动中,能服从分配,听从指挥,努力完成了监区下达的生产任务。认真学习政治课、文化课、技术课,按时完成作业,成绩良好,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罪犯杨连东在服刑改造中,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分配,坚守岗位,完成各项生产任务,在计分考核中记功6次,被评为2014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证实其家庭贫困,无能力履行财产刑。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贫困证明、消费明细、罪犯减刑检察意见书在卷证实。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投诉意见。本院认为,罪犯杨连东在入监服刑改造中,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和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连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刑期自2007年2月6日起至2019年11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卫平审 判 员  图 雅代理审判员  刘 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