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5执恢1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1-17
案件名称
陈妙卿与吴波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妙卿,吴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5执恢155号申请执行人陈妙卿,女,汉族,1950年9月10日出生,住汕头市金平区。被执行人吴波,男,汉族,1970年2月26日出生,住汕头市金平区。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妙卿与被执行人吴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被执行人吴波名下的位于汕头市金平区玫瑰园26幢604房并裁定划拨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吴波的银行存款,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还款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吴波名下的位于汕头市金平区房产及小型汽车(车牌号码为粤D×××××)的查封。执行长 张章雄执行员 曾恩生执行员 袁俊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学通第2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