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8民终6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杨宗桂诉中国电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雅安分公司不予受理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宗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8民终618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杨宗桂,女,汉族,生于1945年,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上诉人杨宗桂不服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2016)川1802民初59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诉。上诉人杨宗桂上诉称:一、上诉人与中国电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雅安分公司于2008年12月30日签订的《协议书》是双方真是意思的表示,但直至2013年4月20日中国电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雅安分公司都未履行对架设的钢绞线进行保护性处理或另立杆路的义务,理应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二、上诉人的起诉不属于重复起诉,本次诉讼的诉讼参与人不同。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受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雨城区人民法院(2014)雨城民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14)雅民终字第61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生效判决认为,双方2008年12月30日签订的《协议书》合法有效,中国电信有限公司雅安分公司未履行对钢绞线作保护性处理或另立杆路的约定,致2013年4月20日地震灾害时加重了杨宗桂房屋的受损程度,应��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根据中国电信有限公司雅安分公司在杨宗桂房屋上架设钢绞线的行为与房屋的全部损害后果中应承担的责任大小,确定了中国电信有限公司雅安分公司应承担的赔偿金额。现上诉人杨宗桂在无新的事实和证据的情况下再次向雨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中国电信有限公司雅安分公司因未履行对钢绞线作保护性处理或另立杆路的约定而赔偿违约损失的起诉属于重复起诉,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秦 华审 判 员  刘 夏代理审判员  简克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果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