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91民初9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马某与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91民初953号原告马某,市民。被告蔡某,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蔡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马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属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是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 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何红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