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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91民初9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马某与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91民初953号原告马某,市民。被告蔡某,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蔡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马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属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是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 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何红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