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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2刑初1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8

案件名称

张立双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双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02刑初146号公诉机关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立双,无职业。2010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5年6月23日被抓获,于2015年6月24日被刑事拘留,于2015年7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和平区看守所。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沈和检公诉刑诉(20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立双犯抢劫罪,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志新、邓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立双到庭参加诉讼。经补充侦查,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被告人张立双伙同“东子”等人(真实身份不详,均在逃)多次对居留于沈阳市和平区长白四街“和众公园”内的外地来沈务工人员盖树成、刘某、孙某等人进行恐吓、殴打并索要财物。其中,2015年6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张立双伙同两名男子(身份不详,均在逃)来到“和众公园”一凉亭处,对外地来沈务工人员白某进行恐吓、殴打,并将被害人白某随身携带的现金人民币70元抢走。2015年6月23日,被告人张立双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有被害人白某的陈述,证人孙某、刘某、盖树成、薛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案发现场照片,刑事判决书、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情况说明等书证以及被告人张立双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张立双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抢劫罪的犯罪事实和认定的罪名均不否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立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经已经构成抢劫罪,故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张立双曾受过刑事处罚,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张立双能够自愿认罪,并主动退还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立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整,依法上缴国库。二、追缴赃款人民币七十元整,依法返还被害人白兴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3日起至2019年4月22日止;罚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孙昌松人民陪审员  吴 辉人民陪审员  彭 珂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 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