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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5执3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2-15

案件名称

王沛光与樊宇春、樊国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沛光,樊国金,樊宇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25执360号申请执行人王沛光,男,1981年7月8日出身,蒙古族,个体,现住内蒙古通辽市奈曼旗。被执行人樊国金,男,197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通辽市奈曼旗。被执行人樊宇春,男,1972年10月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通辽市奈曼旗。申请执行人王沛光与被执行人樊宇春、樊国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据以执行的奈曼旗人民法院2015年奈法民初字第267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沛光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全部案件标的款,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奈曼旗人民法院2015年奈法民初字第267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长  河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陶晓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