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2执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孙xx与张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xx,张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2执33号申请执行人孙xx,男,1954年8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府谷县府谷镇。被执行人张xx,男,197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府谷县府谷镇。申请执行人孙xx与被执行人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5)府民初字第02629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xx在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府谷县管理部住房公积金账号内有资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张xx在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府谷县管理部住房公积金账号内资金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培华审 判 员 贾 飞代理审判员 柴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天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