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9民初19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马术琴与吴江市盛泽镇知音大酒家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术琴,吴江市盛泽镇知音大酒家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1903号原告马术琴。委托代理人罗昆建,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江市盛泽镇知音大酒家,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荷花村*组。负责人葛石钧。委托代理人周利中,江苏吴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术琴诉被告吴江市盛泽镇知音大酒家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原告马术琴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术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术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马术琴负担。审判员 潘景信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佳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