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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3民初4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牛国鑫与刘建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国鑫,刘建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3民初419号原告牛国鑫,男,出生于1963年10月15日,汉族。被告刘建伟,男,现年56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牛国鑫诉被告刘建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国鑫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振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劲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