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221执1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5
案件名称
刘文斌与罗红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文斌,罗红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21执187号申请执行人:刘文斌。被执行人:罗红军。刘文斌诉罗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嘉鱼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1日作出的(2016)鄂1221民初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支付所欠款项10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22日向嘉鱼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案进入执行程序。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罗红军的房屋一套,因被执行人罗红军与申请执行人刘文斌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现未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同意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鄂1221执187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晓波审判员 向 荣审判员 张文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施亚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