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9001执762号之十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卫某与常某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卫某,常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9001执762号之十申请执行人卫某,男,196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执行人常某,男,196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申请执行人卫某与被执行人常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对被执行人常某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2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辉鹏审判员 田家恺审判员 李建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袁振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