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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刑更8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麦国仔减刑假释决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麦国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6)粤06刑更820号罪犯麦国仔,男,197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高中毕业,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8日作出(2011)穗萝法刑初字第3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麦国仔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3月5日作出(2012)穗中法刑二终字第107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麦国仔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麦国仔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4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麦国仔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1次;2015年12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已缴纳罚金10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麦国仔在服刑期间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该罪犯财产刑没有履行完毕,而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收支明细表显示,该犯在考核期内平均每月支出约560.87元,综合其财产刑履行情况,故对本次减刑申请暂不予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罪犯麦国仔暂不予减刑。将(2016)粤高监刑执字第204号减刑建议书退回广东省高明监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