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306民初82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邱国与雷东生,李卫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国,雷东生,李卫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8251号原告邱国。被告雷东生。被告李卫华。原告邱国与被告雷东生、李卫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4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尚    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剑辉(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