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82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邱国与雷东生,李卫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国,雷东生,李卫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8251号原告邱国。被告雷东生。被告李卫华。原告邱国与被告雷东生、李卫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4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尚 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剑辉(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