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02民初14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平顶山市新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沈海军、蔡怀顺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顶山市新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沈海军,蔡怀顺,沈海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02民初1452号原告平顶山市新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法定代表人:钱秀霞,理事长。被告沈海军。被告蔡怀顺。被告沈海公。本院在审理原告平顶山市新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沈海军、蔡怀顺、沈海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平顶山市新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未依照法律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余红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