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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1民初13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李登峰与山东威肯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登峰,山东威肯科技有限公司,李宁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1民初1325号之一原告:李登峰,男,197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曹县。委托代理人:张华,山东汤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威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曹县迎宾大道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05093379XE。法定代表人:张晓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雨,山东邦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广振,山东邦治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李宁,男,1984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曹县。委托代理人:胡英霞,曹县古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登峰诉被告山东威肯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李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需要转换案件适用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王景芝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付建立、人民陪审员汤玉生组成合议庭。审 判 长  王景芝审 判 员  付建立人民陪审员  汤玉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曹梦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