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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7执恢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张爱好与李燕菊、蔡汉邦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爱好,李燕菊,蔡汉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7执恢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爱好,女,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公民身份号码:×××1025。被执行人李燕菊,女,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公民身份号码:×××1028。被执行人蔡汉邦,男,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公民身份号码:×××1072。关于原告张爱好诉被告李燕菊、蔡汉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三法民贰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以(2012)佛三法执字第274号案已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暂缓执行,现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恢复执行,本次执行的内容为:1、支付欠款10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1150元;2、支付本案执行费1417元,以上合计102567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辖区内的国土资源、房屋管理、车辆管理、金融机构等单位或部门调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及分红收入8362.01元,已作执行款退给申请执行人,并向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及村民小组送达扣划被执行人2016年分红款及其他货币性收入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符合结案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7执恢3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幸华林代理审判员  陆志珊代理审判员  邓文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