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2民初27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原告张明军与被告德州市公路工程总公司大石公路建设项目第3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德州市公路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2民初274-2号本院2016年4月7日对原告张XX与被告德州市公路工程总公司大石公路建设项目第3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德州市公路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陕0822民初274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裁定如下:第五页第一段“案件受理费1744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8720元,由被告德州市公路工程总公司负担”中有漏字,补正为“案件受理费1744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872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德州市公路工程总公司负担”。审判员 高永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白 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