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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2民初27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原告张明军与被告德州市公路工程总公司大石公路建设项目第3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德州市公路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2民初274-2号本院2016年4月7日对原告张XX与被告德州市公路工程总公司大石公路建设项目第3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德州市公路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陕0822民初274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裁定如下:第五页第一段“案件受理费1744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8720元,由被告德州市公路工程总公司负担”中有漏字,补正为“案件受理费1744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872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德州市公路工程总公司负担”。审判员  高永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白 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