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闽行申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陈明峰、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陈明峰,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福州市城乡建设发展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闽行申字第10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明峰,男,195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南江滨西大道193号东部办公区7号楼。法定代表人郑章干,局长。委托代理人原沂,男,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工作人员。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福州市城乡建设发展总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鳌峰大桥管理所院内。法定代表人林仕滔,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学磊、谭勇,福建世好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陈明峰因诉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房屋行政裁决一案,不服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榕行终字第6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陈明峰申请再审称:1.原审法院应当中止诉讼而不中止,审理程序严重违法;2.本案涉及的拆迁许可证及三次延续拆迁许可都是违法的;3.被申请人未提交第三人对申请人的补偿安置方案;4.对申请人房屋的评估没有经过专家鉴定;5.评估公司的选定和委托违法,评估报告无效;6.被申请人作出裁决没有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通过;7.被申请人应当中止审理而不中止,故意违法作出裁决。请求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提交意见称,被申请人依法受理拆迁人的裁决申请后,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证据充分,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驳回再审申请。福州市城乡建设发展总公司提交意见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再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许秀珍代理审判员 赖峨州代理审判员 陈 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 健附:本案涉及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九十二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javascript:SLC(4274,0)?)》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七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裁定由院长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作出裁定,裁定应当写明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情况紧急的,可以将中止执行的裁定口头通知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或者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但应当在口头通知后10日内发出裁定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