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26民初8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黄爱芳与赵世阳、菏泽市开发区丰达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爱芳,赵世阳,菏泽市开发区丰达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6民初877号原告黄爱芳,女,198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史扩军,河南忠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世阳,199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菏泽市开发区丰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黄河东路与南京路交汇处东侧路南。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道碑街139号。负责人王保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令根,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杰,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爱芳与被告赵世阳、菏泽市开发区丰达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爱芳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未侵犯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爱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爱芳承担。审 判 长 路 坦审 判 员 吴丽霞人民陪审员 沈庆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军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