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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民申15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博雅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合同纠纷申诉申请一案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博雅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合强创华科技有限公司,傅航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民申152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博雅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号*****室。法定代表人:张俊,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舫,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市合强创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海大道东华园工业厂房*栋*楼0778。法定代表人:黄昊,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傅航,女,1975年11月15日出生。博雅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因与深圳市合强创华科技有限公司、傅航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一中民(商)终字第87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博雅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其申请再审事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法定情形。其申请再审请求是:撤销本案二审判决书全部判决,依法进行再审。其申请再审的事实与理由为:其提出的申请再审理由与其在一、二审时提出的辩称和上诉理由基本一致,认为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纠正。为保护其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公正处理,再审本案。被申请人深圳市合强创华科技有限公司、傅航均未到庭参加谈话,亦未提交书面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博雅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再审理由缺乏依据,即不能证明其主张的申请再审理由成立,故对其提出的再审申请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博雅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认为二被申请人深圳市合强创华科技有限公司和傅航履行完毕主要合同义务后,其他合同义务存在瑕疵履行的情形,造成其相关事务无法进行并造成较大损失的问题,可依法依约另行主张。二审法院对上述瑕疵履行问题予以明确表述,本院认为并无不妥。综上,再审申请人博雅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再审事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法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博雅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 珊审 判 员  李宝刚代理审判员  林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侯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