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2民初35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8-05-15
案件名称
何霄炜与单海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霄炜,单海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签发:时间:核稿1:核稿2:核稿3:时间:印发:当事人份有关单位份留档份共印份拟稿:时间:打字:校对1:校对2:校对3:裁判文书审批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2民初3507号原告何霄炜,男,1983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拱墅区,号码330106198305291512。被告单海根,男,198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号码330621198904175418。本院在审理原告何霄炜与被告单海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霄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12.50元,减半收取45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宏华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