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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5民初3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王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王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25民初344号原告:吴某某,女,198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某,男,1984年8月20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胜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