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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1民初16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邵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1民初1619号原告邵某。委托代理人朱有勇,兰溪市三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邵某以双方已达成离婚协议为由,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邵某负担。审判员  姚旭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童 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