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1民初16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邵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1民初1619号原告邵某。委托代理人朱有勇,兰溪市三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邵某以双方已达成离婚协议为由,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邵某负担。审判员 姚旭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童 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