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青执字第60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周东洋与吕向阳劳务合同纠纷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冬洋,吕向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603-2号申请执行人:周冬洋,男,1971年12月生于四川省资中县,小学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被执行人:吕向阳,男,1983年10月生于甘肃省泾川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本院在执行周冬洋与吕向阳(2015)青民初字第549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周冬洋要求吕向阳支付劳务费6万元及违约金5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651元、申请费885元,共计66536元,已履行20900元。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青民初字第54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兵审判员 XXX审判员 刘兴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怡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