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2刑申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18
案件名称
赵××侵犯通信自由罪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京02刑申39号赵:你因起诉北京市房山区长沟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侵犯通信自由罪一案,对本院2016年2月22日作出的(2016)京02刑终5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不服,以一、二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未按照你提出的调查取证申请书调取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一、二审法院认为你控诉北京市房山区长沟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犯有侵犯通信自由罪,未提供相应的罪证,且未能在法定的审查期内提出补充证据,因而裁定驳回你的起诉,所做处理正确、合法。综上,本院认为,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故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