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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林执字第008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吴春昊与姜涛、赤峰天德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马井水、倪凤军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春昊,姜涛,赤峰天德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马井水,倪凤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林执字第00858号申请执行人:吴春昊,男,197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被执行人:姜涛,男,196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被执行人:赤峰天德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马井水,男,197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赤峰市宁城县。被执行人:倪凤军,男,1967年1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赤峰市宁城县。本院在执行吴春昊与姜涛、赤峰天德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马井水、倪凤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多方查证,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晓伟审判员  王建华审判员  宫浩然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正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