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02刑初4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胡某、郑某犯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郑某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02刑初404号公诉机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驾驶员。因本案于2015年12月2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辩护人胡杰,北京高朋(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郑某,竟军快运员工。因本案于2015年12月2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辩护人楼正明,浙江一剑律师事务所律师。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婺检公诉刑诉(2016)3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郑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鸿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郑某及辩护人胡杰、楼正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展宇物流公司的员工即被告人胡某、胡照恒将被害人陈某委托展宇物流托运并已运送到广州的5吨棉纱扣下,在被告人郑某的协助下,胡照恒将棉纱托运回金华,后郑某将其兰溪老家的房子提供给胡某作为藏匿货物之地。期间,陈某多次向胡某等人请求返还货物,胡某等人以展宇物流公司老板龚某拖欠他们工资为由,拒不归还货物。胡某、郑某始终对陈某隐瞒货物已被他们运回并藏匿在兰溪的事实。当陈某查明货物已运回金华时,郑某与陈某交涉,让陈某拿出3万元作为代龚某支付胡某、胡照恒的工资,换回被扣的5吨棉纱。12月2日,胡某、郑某来到金华市婺城区雷迪森广场酒店,陈某给了胡某27600元现金。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某、郑某的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系共同犯罪,胡某系主犯,郑某系从犯。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胡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事实没有异议。辩护人胡杰辩护提出:被告人胡某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理由:1、胡某的主观想法是讨要工资,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展宇物流负责人龚某拖欠胡某及其弟弟的工资,胡某留置货物目的是让龚某出面解决工资问题。2、胡某作为展宇物流公司的员工,扣押展宇物流基于货物运输合同合法占有的货物,系展宇物流公司内部的管理问题。3、本案的报案人万程运输公司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寻求法律的救济,要求展宇物流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综上,请求法院对被告人胡某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郑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事实没有异议。辩护人楼正明辩护提出:被告人郑某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理由:1、郑某没有从敲诈中分得财物的意思表示;2、郑某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仅是为胡某兄弟敲诈及为龚某解决纠纷传递信息;3、根据敲诈勒索的司法解释,敲诈勒索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没有参与分赃、不是主犯的,可免予刑事处罚。综上,希望法庭对被告人郑某免予刑事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8日,金华市万程运输有限公司的老板陈某将5吨棉纱委托给展宇物流公司从兰溪运到广东东莞,展宇物流公司的员工即被告人胡某、胡照恒(另案处理)以展宇物流公司老板龚某欠其工资、要求龚某出面解决为由,将该批已运输至广州的货物扣下。后胡某联系陈某,告知陈某棉纱已被其扣下,让陈某找龚某出面解决。后因龚某一直不出面解决,胡某遂让胡照恒将棉纱托运回金华。10月20日,胡照恒将5吨棉纱通过被告人郑某所在的竟军快运托运回金华,收货人是郑某。在棉纱运到金华后,郑某又将其兰溪老家的房子提供给胡某作为藏匿货物之地。期间,陈某多次向胡某等人请求返还货物,胡某等人均以龚某拖欠工资不出面解决为由,拒不归还货物,且胡某、郑某始终对陈某隐瞒货物已经被他们偷偷运回并藏匿在兰溪郑某老家的事实。之后,当陈某自己查明货物已经运回金华时,郑某又以中间人的身份与陈某交涉,让陈某拿出3万元作为代龚某支付胡某、胡照恒的工资,然后换回被扣的5吨棉纱,后陈某被迫同意,胡某等人也答应将棉纱运至金华的竟军快运。12月2日,胡某、郑某按约定一起来到金华市婺城区雷迪森广场酒店,胡某1人进入酒店大堂,郑某在酒店门口等候,陈某在酒店内给了胡某27600元现金,胡某写下收条。当日,胡某、郑某即被公安机关抓获,赃款27600元人民币被当场缴获。公安机关在胡某、郑某的指认下,在金华市婺城区竟军快运找到被扣的5吨棉纱。经鉴定,该5吨棉纱价值人民币102500元。案发后,赃款及5吨棉纱均已返还被害人陈某。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胡某、郑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证人龚某的证言,录音光盘及记录,现场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广州竟军快运货物运单及发货清单,收条,兰溪市正大纺织有限公司产品出库单,货物投标运输合同,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发还清单,情况说明及发票,报警单,归案经过,人口信息等。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有效要件,并且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胁迫的方式,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胡某以讨要工资为名,将与其没有经济纠纷的被害人的财物扣留,拒不归还,并以此为要挟向被害人索取钱财,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故不采纳辩护人胡杰对本案定性提出的辩护意见。被告人胡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郑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2被告人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事实,敲诈所得财物已返还被害人,分别对其从轻处罚。根据本案事实、情节,对被告人郑某不适用免予刑事处罚。故不采纳辩护人楼正明提出的请求对被告人郑某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日起至2016年12月1日止。)二、被告人郑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娜人民陪审员 龙 霞人民陪审员 姜景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戴梦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