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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2执10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刘xx与王xx、杨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xx,王xx,杨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2执101-2号申请执行人刘xx,男,1955年9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府谷县府谷镇。被执行人王xx,男,197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府谷县天化路交通巷。被执行人杨xx,男,196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府谷县。申请执行人刘xx与被执行人王xx、杨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2)府民初字第000192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xx在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府谷县管理部住房公积金账号内有资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王xx在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府谷县管理部住房公积金账号内资金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培华审 判 员  贾 飞代理审判员  柴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天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