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10执字第19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孟繁玲申请隋进生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繁玲,隋进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10执字第190-2号申请执行人孟繁玲,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执行人隋进生,住哈尔滨市香坊区。申请执行人孟繁玲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隋进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5)香民四商初字第68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隋进生的公积金账户,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暂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5)香民四商初字第6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涛代理审判员 王 丹代理审判员 尚西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博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