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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6民初18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石某诉丁某姓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丁某

案由

姓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6民初1873号原告石某。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某。委托代理人许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姓名权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诉被告丁某姓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石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凤附:相关法律条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