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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23执3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甸县支行申请执行艾小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甸县支行,王哲范,李龙梅,王哲民,赵艳波,王兴龙,艾小美,薛祥凯,王艳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23执3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甸县支行法定代表人胡宝林,男,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耿春雷,男,汉族,1978年6月5日出生,该支行员工,住林甸县。被执行人王哲范,男,汉族,农民,住林甸县。被执行人李龙梅,女,汉族,农民,住林甸县。被执行人王哲民,男,汉族,农民,住林甸县。被执行人赵艳波,女,汉族,农民,住林甸县。被执行人王兴龙,男,汉族,农民,住林甸县。被执行人艾小美,女,汉族,农民,住林甸县。被执行人薛祥凯,男,汉族,农民,住林甸县。被执行人王艳梅,女,汉族,农民,住林甸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甸县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2014)林商初字第19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受理。法院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甸县支行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于 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英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