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仓民初字第50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郑希珍与林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希珍,林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仓民初字第5075号原告郑希珍,女,194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被告林木,男,193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原告郑希珍与被告林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希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希珍诉称,2015年9月8日9时许,被告到仓山区施埔路XXX号X座XXX室,在该室的还有案外人吴秀珠、李云端、周彩珍。这时被告与原告商量,说工资被法院冻结,需要钱看病,且没有钱吃饭,要求原告暂借1000元,上述在场人员都有听到,原告当场借给被告1000元。2015年9月16日晚8时半,被告打电话给原告要求再借2100元,并说过过二、三天还原告5000元,并表示感谢,原告准备好2100元在原告楼下,当晚9点交给被告。上述二次被告共借去3100元。当时原告说借多少还多少就可以了,结果被告既不还款,还一拖再拖。现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林木偿还借款3100元。被告林木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原告郑希珍向法庭提交下列证据:1.欠条,证明被告林木向原告郑希珍借款3100元;2.录音,证明原告郑希珍向被告林木催讨借款。本院认为,被告林木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视为放弃抗辩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可以证明原告的主张,本院予以认定,并作为定案依据。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庭审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2015年10月18日,被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于2015年9月8日向原告借现金1000元,后又借现金2100元,共借款3100元。原告自述因原、被告均系失明人士,由原告女儿写好欠条后念给被告听,被告确认无误后在欠条上加盖个人私章并捺手印。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真实、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现原告诉请被告返还借款31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林木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林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郑希珍偿还借款3100元。如果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50元,由被告林木负担。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灵婧代理审判员 陈曜辉代理审判员 陈家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瞿彬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