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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刑更28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16

案件名称

罪犯周怀强假释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怀强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2858号罪犯周怀强,男,汉族,大学文化,1973年10月15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服刑。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3日作出(2010)浦刑初字第1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怀强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至2020年4月15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十一万元。被告人周怀强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6日作出(2010)宁刑二终字第1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日作出(2013)宁刑执字第506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周怀强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至2018年4月15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于2016年3月21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以罪犯周怀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罪犯周怀强在服刑期间曾二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受到监狱记奖二次。该犯已全部履行财产刑,违法所得已全部退出。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周怀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符合假释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怀强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6年5月4日起至2018年4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立龙审判员  舒晓艺审判员  郭正道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