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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82民初21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陈敏强与李水金、林在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敏强,李水金,林在,李燕芳,李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82民初2183号原告陈敏强,男,198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委托代理人陈本鹤,福建宇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清枝,福建闽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水金,男,197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被告林在,男,197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被告李燕芳,女,197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上述三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钦,福建闽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燕,女,198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委托代理人李凌鹏,福建皓森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敏强与被告李水金、林在、李燕芳、李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敏强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敏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敏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332元,由原告陈敏强负担。审判员  蔡秀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