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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枣刑执字第5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孙庆芳犯抢劫罪、抢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庆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枣刑执字第552号罪犯孙庆芳,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八月四日作出(2010)枣刑三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庆芳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金人民币六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人民币十七万元,民事赔偿人民币29032.87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八日作出(2010)鲁刑二终字第1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三日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鲁刑执字第112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五年。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6年3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孙庆芳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3次,被评为2013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孙庆芳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4月至2016年2月间,被监狱记功奖励3次,被评为2013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孙庆芳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表扬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该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其中另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本院认为,罪犯孙庆芳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但该犯属于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其中另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情形,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庆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8月23日起至2032年2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代理审判员  李 帅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