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21刑初1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韦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221刑初189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韦某,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2016年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柳江县看守所。广西柳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江检刑诉(2016)1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柳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维治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韦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柳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10月19日11时许,被告人韦某在柳江县成团镇两合村大山岭采石场内,将被害人凌某的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桂B×××××黑色爱玛牌电动车盗走。涉案被盗电动车价值3135元。2、2015年11月6日11时许,被告人韦某在柳江县成团镇鲁比村葡萄园内,将被害人张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桂B×××××红色新蕾牌电动车盗走。次日10时许,被告人韦某驾驶该涉案电动车在柳江县商贸街被公安人员查获。依法扣押的涉案被盗电动车,破案后,已发还被害人张某。涉案被盗电动车价值2970元。另查明,2015年11月7日,被告人韦某被抓获,同日,因吸食毒品海洛因,被柳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执行期限自2015年11月7日至2015年11月22日),2015年11月22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自2015年11月22日至2017年11月21日),2016年1月1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的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现场勘查、辨认笔录及照片、到案经过、户籍登记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6105元,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韦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韦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3日起至2016年10月1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韦某退赔3135元给被害人凌立锋。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谭韦理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韦彩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