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5执2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成都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余兴田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余兴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5执202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建超,总经理。被执行人余兴田。成都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余兴田追偿权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4)青羊民初字第3635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余兴田的银行存款55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