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02民初8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泸州市纳溪区大溪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泸州柒腾酒类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泸州市纳溪区大溪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泸州柒腾酒类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02民初818号之一原告泸州市纳溪区大溪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纳溪区。法定代表人宋连根,职务董事长。被告泸州柒腾酒类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法定代表人彭锋。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市纳溪区大溪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泸州柒腾酒类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告价值138万元的财产及原告用于担保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因原告泸州市纳溪区大溪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原告泸州市纳溪区大溪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所有的用于提供保全担保的高速水印印刷模切成型机等8套设备在138万元价值范围内的查封;二、解除对被告泸州柒腾酒类销售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8万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彭 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润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