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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虎执字第063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与朱永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朱永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虎执字第063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被执行人朱永军。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与被执行人朱永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4日作出(2014)虎商初字第0072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朱永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偿付贷款本金1417376.66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94890.05元(利息暂计至2014年1月5日,此后按《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的约定继续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二、被告朱永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赔偿律师费损失38572元。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有权以被告朱永军名下的坐落于苏州工业园区独墅苑二区3(21)幢301室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债权额148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20572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1172元,由被告朱永军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立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572010.71元,执行费1812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朱永军下落不明。本院根据被执行人居民身份证号码对其银行账户进行了查询,但未发现有银行存款;向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登记信息,但未发现车辆登记信息;向苏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业园区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朱永军名下座落于苏州工业园区独墅苑二区不动产一套,该不动产本院系轮候查封,暂不宜处置。鉴于此,本院将被执行人朱永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录。现被执行人暂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人民银行查询回单、苏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业园区中心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回执、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车辆登记信息查询回执及谈话笔录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虽已穷尽了执行措施,但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致本案在规定的执行期限内不能继续有效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应当终结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14)虎商初字第00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嵇建平执行员  孙榕宁执行员  师永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吕子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