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3民初15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4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哈尔滨分中心与高志臣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哈尔滨分中心,高志臣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民初1582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哈尔滨分中心,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山路260号3楼、4楼。代表人王锦,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学清,黑龙江柴天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尚淑敏,黑龙江柴天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志臣,住哈尔滨市���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哈尔滨分中心与被告高志臣欠款纠纷一案中,经查,2012年1月10日,被告在中信银行办理了中信信用卡,并签订了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鉴于该合约约定的管辖法院不明确,且合同履行地亦不在本院管辖范围内,现被告住所地为哈尔滨市阿城区阿什河街南城村四组,故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即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审 判 长 李梦媛人民陪审员 宋洪英人民陪审员 李 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明书 来源:百度“”